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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公安
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转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
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闽劳发[1996]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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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劳动局、公安处(局)、外事办、外经贸委:
现将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颁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发[1996]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国人在我省境内就业的管理工作由地(市)以上劳动部门负责。地(市)以上劳动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在我省境内就业实行申报审批制度。
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省属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应先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用人单位持申请表向省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中央属用人单位、高等院校,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省属用人单位(包括省属外商投资企业)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省劳动就业管理处提出就业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聘用外国人的地(市)、县(市、区)用人单位,有地(市)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先向地(市)待业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所在地(市)劳动部门核准。无地(市)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到地(市)劳动部门办理申请核准手续。地(市)劳动部门核准后负责报送省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规定》中规定的有效文件,到所在地(市)劳动部门提出申请,地(市)劳动部门核准后报省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审批手续。
考虑到厦门市经济特区的实际需要,所属用人单位聘雇外国人的厦门境内就业,同意委托由厦门市劳动局负责审批,并签发就业许可证书。厦门市劳动局将负责审批的负责人、专职人员名单向省劳动厅、公安厅报告,并每季度向省劳动厅劳动就业管理处和省公安厅报备。
已获准聘用的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我省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
三、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国内本行业系统内部难以招收到人员的。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或者由用人单位刊登广告向社会招聘,一个月内无本国公民应聘,并经地(市)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证明的[省属、中央属、高等院校单位由省就业服务机构,地(市)以下单位须由地(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具证明]。
四、单位聘用持职业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入境后双方应先订立劳动合同,再由用人单位凭就业许可证书、劳动合同及有效护照到所在(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就业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在榨省属、中央属、高等院校单位由省劳动就业管理处办理就业证,再到福州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
五、行业主管部门接到用人单位申报后,应及时受理作出答复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天(工作日),地(市)劳动局收到申请,作出答复时间最长也不得超过5天(工作日)。省劳动就业管理处收到申请到发出就业许可证,最长时间不得超过7天(工作日)。持职业签证的外国人入境后,用人单位应在15天内持劳动合同及许可证书、有效护照到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天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
六、目前,已在我省就业的外国人,除了《规定》第九条第一、第二、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外,未领就业证的,应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二个月内,都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程序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对符合条件者要给予办理就业证,对不符合条件者终止其就业。愈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七、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原则上不在中国就业。如有特殊情况,应本着从严审批的原则,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就业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省公安厅改变身份,到所在地(市)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后到所在地(市)公安部门办理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八、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除首席代表、代表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外,其他工作人员入境前,必须申请就业许可。
九、《规定》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是指所有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外国商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企业单位。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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